黄师办发〔2019〕34号
关于印发《黄冈师范学院教学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教学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第1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沟通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桥梁渠道。信息员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员对课堂教学动态、教学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的及时反馈,为持续改进教学管理提供支撑,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保障。
第二章 信息员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分校院两级。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信息员队伍建设、日常管理及考核等工作。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代表学校通过指导、协调与监督来加强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信息员工作,在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学习部(以下简称院学习部)配合下,依托班级建制组建本院信息员队伍,教学秘书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平台(以下简称质量平台)中添加信息员账号,并分配权限。评估中心在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学习部(以下简称校学习部)配合下,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信息员,组建学校信息员队伍,并负责维护管理质量平台。
第三章 信息员的选拔
第五条 信息员的选拔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责任心,有大局观念,敢说真话,能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乐于为学生服务。
(三)有较好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四)有一定的工作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原则上由学习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
第六条 信息员的选拔方式
(一)信息员实行各学院选拔,评估中心备案的选用方法,任期一年,可延用。
(二)每学年度初由各学院选拔信息员,每班1人,各学院汇总后报送评估中心备案,如因特殊情况变换信息员的,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在质量平台中更新信息员信息。
第四章 信息员的职责
第七条 信息员应全面、广泛地收集整理、定期反馈班级课堂教学中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等相关信息,反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堂意识形态及师德师风方面的典型或问题,有就如实上报,无则填写“无”。
(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各环节、教学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三)学生在学习中的态度、方法、效果,课堂纪律、学风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四)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对改进课堂教学、进行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安排、课程、教材、教学环境、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个人认为需要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息员每月一次,通过质量平台反馈教学过程中相关信息。信息反馈于每月25日开始,截止时间为当月底。
第九条 信息员至少每学期一次,通过班级座谈集中收集、整理、填报《黄冈师范学院教学座谈记录卡》,向本学院反馈任课教师每门课程教学评价信息。
第五章 信息的利用
第十条 院学习部于每月5日开始,从质量平台下载、汇总、分析、整理上一个月反馈信息,向本院分管领导提交;同时于每月20日向评估中心报送信息反馈、利用情况。涉及本学院教师的,由学院自行进行反馈、利用;涉及其他学院教师的,由学院集中统一反馈到评估中心。
第十一条 评估中心对反馈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定期编发《教学督导简报》,向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学院反馈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典型经验,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意见和建议,非共性问题单独直接反馈到学院。
第十二条 涉及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及教师教学违纪行为,评估中心将会同宣传部、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作出处理。涉及教学管理以及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相应职能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各学院对反馈的优秀教学经验与教学管理方法,要结合工作实际推广应用,对反馈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校、院学习部应对学生反馈的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信息员的管理和工作方式。
第六章 信息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信息员工作表现对信息员进行考核,按20%比例评选并奖励优秀信息员。评优及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由各学院组织考核与评选,评优结果报评估中心审批,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在考核与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信息员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进行批评教育,不称职的应予以撤换。违反职责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黄冈师范学院教学信息联络员工作办法》(校教〔2010〕17号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