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学院督导员管理办法(黄师办发〔2018〕40号).doc

发布者: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3-11浏览次数:241







黄师办发〔201840



关于印发《黄冈师范学院督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届校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51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81231



黄冈师范学院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具体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高等教育评估的新精神和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的整改要求,结合我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建设督导员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督导员岗位设置

督导员主要任务是:根据我校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办学条件、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特色发展等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全面督促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督导员岗位按专职和兼职两类进行设置配备。其中专职人员编制控制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数范围内。每个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1-2名兼职督导员作为补充。

二、督导员聘任条件

学校依据“以事择人、依岗聘任、人岗相适”的原则聘用督导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2.热爱督导工作,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高等教育某一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其中离退休干部教师担任兼职督导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督导员工作职责

1.学习国家高等教育评估有关理论及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向,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2.开展督导工作研究,根据院校评估、专业认证评估、专项评估等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制订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根据工作计划,对有关单位开展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办学条件、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培养质量、特色发展等工作情况,教职员工及学生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督导,及时通报反馈督导信息或提交督导报告。

4.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参与听课、评课、查课活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评议。对督导过程中发展的先进事迹、优秀典型、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推荐、推广。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5.教学学院兼职督导员应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听课评课、查看资料、开展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检查日常教学秩序,进行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学效果、教风学风考风及学生发展等方面的评价,及对实践实习、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工作的评价,实现教学规范性层次的督导;参加教研活动、开展青年教师指导与培养,了解掌握师生对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规划、课程标准、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逐步实现教学内容层次和教学改革创新层次的督导。

6.作好督导活动记载,定期向所在单位、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提供督导信息、报告和总结材料。

7.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导员的聘任

1. 专职督导员由学校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结合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研究决定后任用。

2.兼职督导员主要从具有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中选聘。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推荐,经中心审核,报人事处备案,学校聘任,一年一聘。

专职督导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申请担任兼职督导员。

、督导员的管理

1.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中心与所在单位、学院共同负责。督导员在所在单位、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2.人事处与所在单位、学院要加强对督导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督导员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督导员队伍。

3.建立督导员工作月例会制度,开展工作交流和专题研讨。

4.专职督导员要全职履责,坐班管理。离退休同志兼任督导员的,每周应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5.督导员在受聘期间,应认真履职尽责,结合所在单位、学院实际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违反工作原则,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督导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

、督导员相关待遇

1.督导员在涉及督导工作职责相关议题以及其他必要时候,可列席所在单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督导员年度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所在单位、学院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其中专职督导员考核合格的,享受原职级相关待遇;兼职督导员考核合格的,享受一定工作补贴(具体由学院参照学校《黄冈师范学院兼职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发放办法》执行)。

3.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督导员,可作为优秀工作者纳入学校评选表彰活动。有突出业绩和感人事迹的,要通过校内外媒体广泛宣传,形成示范效应,提升督导员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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